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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68号 2003年3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世纪之交,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55.8万人,占总人口的10.76%,到2025年将占总人口的20%左右。与西部其它省区相比,我区人口老龄化来得早,来得快,老龄工作任务十分紧迫而繁重。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地区差异不平衡,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文化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从新世纪开始,我区将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应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从我区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引导老年人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机制,把解决现实问题与长远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协调发展。
  2.坚持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强化政府主导职能的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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