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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6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6号)规定,为加强对全省社会慈善捐赠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慈善捐赠款包括全省每年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中性捐赠活动所接收的捐赠款、各地经省政府批准开展的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接收的捐赠款以及全省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其他捐赠款。
  第三条 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慈善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捐赠款的财务管理。
  (一)接收捐赠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捐赠专用票据。
  (二)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必须给捐赠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出具社会捐赠专用票据。
  (三)捐赠票据必须按捐赠者捐赠的数额据实填写,做到票据、捐款和账目相符。
  (四)接收的捐赠款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五)捐赠款存储利息计入捐赠款。
  (六)捐赠款属特殊款项,不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政策。
  第五条 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捐赠款的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真正发挥社会救助的必要补充作用。
  (二)对城乡社会孤老残幼、优抚对象、城镇特困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遇到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特殊困难的给予临时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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