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3.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26.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3年1月1日始,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和单项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单位,设立创新奖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