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密切关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改组、改制企业职工进入社会的动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预测掌握进入失业保险的人员数量,把握资金需求的变化趋势。要通过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领取人数的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预警线。凡是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统筹地区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提前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报省社会保险公司备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七、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工作,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无论中直企业、省属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其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及时将其纳入失业保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办法,推动公益性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用好两项补贴,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帮助他们更新就业观念,及时了解就业信息,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八、加强对失业保险金领取和发放工作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结合街、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将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延伸到基层。街、镇(乡)和社区实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公示制度,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严格审批手续,把好入口。凡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自谋职业取得营业执照、出租车营运手续等各种再就业凭证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及被证实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时间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可认定为已经就业或隐性就业,应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永安的重要保证。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加强完善规划、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依法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落实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努力抓好扩面、征缴工作,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切实发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