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全力抓好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目前,我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率比较低,中直企业也有一些单位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扩面还有很大潜力。各级政府要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和《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这些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财政、人事及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支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配合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等工作。同时,各地要努力巩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成果,继续抓好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四、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有限,保障功能较弱,相当一部分地区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困难。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贯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工作力度,认真核实缴费基数,依法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对拒不缴费和长期欠费的单位,应采取行政、法律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予以追缴。鉴于在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陆续解除劳动关系,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提高保障能力的通知》(吉劳社失字〔2002〕7号)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进一步完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充分发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作用。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当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应予以补贴。
五、妥善解决企业经济性裁员及关闭、破产带来的失业保险问题。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严格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和关闭、破产的运作。凡经本人申请,与企业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应视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关闭、破产时,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性费用的自谋职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