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民族学校校长、教师培训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划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族学校教师数量较少且比较分散的特点,加大对民族学校部分学科教师的省级培训力度。加强民族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相关院校要落实年度计划,集中培训民族中小学民族语文、汉语、外国语、信息技术等课程教师,培养省级“双语”学科带头人。要有计划地集中培训民族中小学校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校级后备干部到内地大中城市办学条件好、管理先进的学校挂职锻炼。
(十九)确保教师编制,落实教师待遇。各地在核定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学校课程门类多、学校规模小、住宿生多、跨科跨年级教学多的实际,保证民族学校按课程计划开全并开足课程。对规模过小,暂时又不能集中办学的民族学校,要给予特殊照顾。要采取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等优惠政策,保证民族学校依编制调入合格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向民族学校倾斜,进行考核时,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进行说课、答辩。要妥善安置被撤并民族学校的教师。
五、加强领导,确保民族教育优先发展
(二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民族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多为民族教育办实事。要把民族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内容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确保民族教育的优先发展。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投入,会同教育部门积极促进本地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十一)加强散居地区民族教育行政、教研队伍建设。少数民族人口、学校、学生较多的市州、县(市、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配备少数民族领导。有民族学校的市州、县(市、区)应在教育行政、教研部门指定有关机构,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的行政和教研工作。加强省、市教育学院民族教研部门建设,加大教研和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力度。
(二十二)加强民族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管理,保证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学,防止外籍人员在学校从事传教等违法活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工作,将民族学校建设纳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内容中,并根据需要组织对民族学校工作的专项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