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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

  (十三)积极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按照省“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省有关部门在经费、教学仪器、师资及校长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大对边境市州、县(市、区)教育事业特别是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省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等对口支援教育项目要向民族地区及民族学校倾斜。要选择内地条件好的大中城市中小学对边远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差的民族学校在师资培训、信息交流、更新教学设备等方面开展对口支援。提倡内地汉族学生与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之间开展手拉手等帮扶交流活动。
  (十四)大力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充分挖掘民族教育自身潜力。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要发扬群众办学的优良传统,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挖掘现有潜力,改善办学条件。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多渠道吸纳资金,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要动员师生参加美化校园、维修校舍等简单劳动。农村寄宿制民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师生动手改善住宿生食宿条件。在学生中大兴勤俭节约之风,降低学习成本,切实减轻家长经济负担。
  (十五)重点支持办好延边大学。充分利用国家的西部开发政策和“211”工程建设机遇,加大对延边大学的扶持力度,将其建成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全国同类院校中一流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地方重点综合性大学。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大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力度,并在政策上扶持学位授权点建设。加强延边大学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提高预科教育质量。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工作也要向延边大学适当倾斜。
  延边大学要加强师范功能,开展民族教育研究,使学校成为我省民族中小学教师主要的培养、培训基地,民族教育的研究、信息中心,充分发挥延边大学在我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学校校长、教师综合素质
  (十六)采取特殊措施,定向培养民族学校师资。民族学校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提出教师培养计划,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减免学杂费、降分录取等特殊措施委托高等院校定向培养民族中小学教师。定向生要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保证学成后回本地民族学校服务规定的年限,地方政府保证安置定向生,违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接受经济处罚。
  (十七)努力造就以本民族为主体的“双语型”民族教师队伍。有民族中小学教师培养任务的院校,要主动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改革培养模式,加强双语教学,注重提高学生的双语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中小学教师。要加大中小学外语、民族语文、信息技术课教师的培养力度。要拓宽民族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鼓励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校任教,聘请非本民族教师到民族学校讲授汉语、外语、信息技术等部分课程,面向社会招聘教师。要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城市教师到贫困、边远地区民族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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