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省少数民族学校校舍维修专项补助经费,要按《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以不低于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民族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民族自治州、县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国家和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贫困学生助学金、信息技术设备资金、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等各种专项资金要向民族地区和民族教育倾斜。
要积极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使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好于当地其他同级同类学校。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经城市政府批准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
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立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住宿生和生活贫困学生。要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保证民族学校冬季采暖。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
跨行政区域招生的民族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从学生户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城乡教育附加费中合理划拨。
各级教育、出版、发行部门要优先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用书,政策性亏损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应当负担的比例划拨专项经费予以补贴。
(十二)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比例。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区分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两种情况适当降分录取。成人高等学校原则上参照普通高校降分幅度,降分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省政府根据每一时期考分分值及其他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降分幅度。要逐年增加与外省、自治区普通高校对换招收蒙古族考生的名额,使蒙古族高中毕业生升学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民族学校毕业生参加高考和中考,答题用语要与授课用语一致。各级招生部门可根据民族学校双语教学改革情况,经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向考生同时提供民文卷和汉文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