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加强民族中小学语音室和计算机(多媒体)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十五”期间所有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民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10年前所有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配合国家重点支持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在边境地区和民族贫困县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加快民族地区及民族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扶持相关院校开发民族语的数理化课程、学校管理和汉语、民族语教学素材库。
(八)认真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德育工作。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和民族观。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各族学生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阶段重点进行民族常识教育,在中学阶段重点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在大学阶段重点进行民族理论教育。在所有小学四或五年级、初中一年级安排一定活动课时,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九)高度重视单亲、无亲学生的教育问题。要把单亲、无亲(由于出外打工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身边)学生的教育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学校的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单亲、无亲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民族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解除单亲、无亲学生的心理障碍。要积极动员有条件的单亲、无亲学生到有住宿条件的民族学校就读。对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扶持和资助。要建立学校、家庭、街道(行政村)、公安四位一体的互联教育机制,使单亲、无亲学生在课外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
(十)扩大对外开放交流。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倡、鼓励并安排民族学校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与非本民族学校进行教育教学以及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合法交流,共享教育教学资源,提高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师生的汉语水平。各级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鼓励民族中、小学利用地缘、人缘、语言优势开展对外交流,通过与国外学校建立姊妹校等形式,进行教师和学生以及办学经验等方面的交流,积极争取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不带附加条件捐资助学。鼓励有条件的民族中、小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学生到校就读,聘请外国教师讲授外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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