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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
 (吉政发[2003]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民族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因民族、因地区制宜的原则;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严防宗教渗透的原则;坚持教育的共性与民族教育的个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继承民族文化与扩大开放交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推动民族教育与全省教育同步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利;拓宽学生未来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到2010年,我省要基本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民族教育要求,规模适当、结构和布局合理、质量和效益较高、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起符合省情,确保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民族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保持我省民族教育在全国的领先水平。
  具体任务是: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十五”期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进一步巩固民族地区“两基”成果,义务教育的巩固率等项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扩大高中段办学规模,毛入学率“十五”期间达到65%,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少数民族学生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十五”期间达到20%以上,2010年再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加快民族中小学双语教育改革步伐。授课用语“双语化”的民族学校在“十五”期间达到20%,2010年达到50%左右;增加开设英语的班级比例,使学习英语学生比例在“十五”期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以英语为主。
  --加强民族教育基本建设。加强民族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的学历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努力造就综合素质较高的“双语型”教师队伍。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民族学校办学条件至少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平均水平。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重点支持教育网络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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