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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的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和正确施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以及运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和进行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章:
  (一)由省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内容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范;
  (三)以条文为表现形式;
  (四)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五)由省长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发布。
  第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下列文件,可以确认为规章:
  (一)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以前,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后,以政府文件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门文件发布的;
  (二)1995年2月28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以前,以政府文件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门文件发布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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