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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六)为了加强计划免疫管理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四、拟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现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国务院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后2个月内,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移民开发局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五、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条例(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起草);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5.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7.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自治区邮政局负责起草);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牵头起草);
  9.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广西军区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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