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03]1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有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3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引导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了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草案)(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自治区计委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同时,建议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