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防非典办明电[2003]31号)
各市州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
近一时期以来,省直机关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暨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要求,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预防和控制疫情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坚决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直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区、街道、社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坚决执行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长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告》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
二、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预防隔离措施
继续搞好机关环境卫生和定时消毒。机关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与外界接触。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设立临时接待处。凡从外埠疫病高发区返长或与其有密切接触的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家中隔离休息观察14天。观察期过后,没有出现体征异常者,方可上班或外出。如有非典型肺炎症状或疑似症状,立即拨打120或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急救电话。
三、要严格实行日检测、日检查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省直机关各部门必须每天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对其外出接触人员情况进行了解,对本部门预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要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实行非典型肺炎疫情举报奖励制度。
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