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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长江渡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三)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五)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八条 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渡口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村和经营者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有一名领导分管渡口工作,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与渡口所在地行政村签订年度渡口安全责任状,同时定期组织渡口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督促经营者和渡船船员遵守有关渡口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加强维护渡口秩序,保证渡运安全;
  (四)加强渡口安全的宣传,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
  (五)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协助搜救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渡船登记,核发船舶证书、文书;
  (二)负责渡口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渡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四)负责办理渡船签证;
  (五)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查纠渡运违规行为,定期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并加强对救生、消防等船岸应急演习的抽查;
  (六)参与协助打击私渡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调查处理渡口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
  (八)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搜救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水利、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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