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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长江渡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污染的,应吸收渔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渡船渡运时应当向旅客宣传救生设备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适时通报船舶态,确定专人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并保持与管辖水域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联系,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五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职责

  第三十六条 渡口设置、经营者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
  (九)负责渡口所在江段的防汛抗洪(台)工作;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的安全管理,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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