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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长江渡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渡船渡运应当按照指定部位装运客货、车辆,未经审核批准的舱室部位不得载运客货、车辆;有汽车上下的渡口应当督促车辆渡前申报,车辆驾驶员应当填写人员统计表报渡口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严禁安全技术状况不良的车辆通过汽车渡口;渡口需人、车同渡的,其渡船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定载车、载客定额和分布位置,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查;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服从指挥,严禁争道抢行,除驾驶员外,随车人员应当先下车再登船上车。
  第二十七条 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
  第二十八条 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过渡,严禁客渡船载运危险品;装运危险品车辆的渡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严禁装运剧毒化学品的车辆上船,严禁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上船,严禁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车及旅客同渡。
  第二十九条 渡运特种货物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渡 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并保证水密舱门关闭;渡船夜渡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和信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渡船超客超载;
  (二)无证驾驶;
  (三)酒后驾船;
  (四)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
  (五)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
  (六)船员配备不足;
  (七)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不合格;
  (八)其他不适航状态。
  第三十二条 渡船遇险、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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