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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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