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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采暖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太阳能、地热、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 推广应用各类节能环保墙体材料,发展高性能保温技术限制使用未经建筑节能认证的技术、材料、设备,禁止使用淘汰的技术、材料、设备。
  第七条 居住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灯具,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要求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报告。
  (三)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节能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节能技术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及验收的项目,应责令其改正,并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和采暖空调系统。
  第九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节能建筑采取认证制度。对符合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及节能建筑须经认证机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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