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实施建筑节能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根据国家节能行政法规和建筑节能技术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重庆市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沈李智,联系电话:63862949。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能源,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前款规定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设备、技术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空调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等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重点开展建筑节能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大力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设备,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