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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第六条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应当在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现场灌充施放或者异地灌充施放气球,必须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了解灌充施放地附近的机场、航线和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雷暴天气等情况。
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第七条灌充施放气球,应当执行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并遵守市容环境有关规定。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3天前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升空气球,应当在拟施放2天前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施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施放升空气球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施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施放系留气球的申请应当包括施放单位、联系方法,气球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施放地点和施放时间。
 第十条施放升空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施放动态;取消施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因重大社会活动集中施放升空气球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指导。
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
 第十一条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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