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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
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认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专用工作间和库房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三)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要求的器材、设备,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不以营利为目的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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