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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可以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取得代理机构资质:
  (一)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者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二)具有相应资产;
  (三)具有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本暂行办法发布前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投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代理机构。
  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公布取得代理机构资质的名单。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表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三)完成或协助招标公司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以项目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四)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七)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代理机构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九条 建设管理代理费通过招投标确定,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取费标准、项目投资总额和代理机构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代理费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项目单位或招标公司应当根据代理的具体内容、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要求,招标选择代理机构。
  前款招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委中,项目单位指定的评委不得超过1/3,其他评委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库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共同推荐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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