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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无理取闹、侮辱、诽谤、殴打仲裁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也可以建议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仲裁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国家和个人隐私的,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归档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请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明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开庭笔录、裁定书、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合议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笔录、文书底稿、结案审批稿等。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章 仲裁费用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按规定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由申请人预交。
  处理费按仲裁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包括差旅费、勘验费、监督费、证人误工费、兼职仲裁员补助费、文书装册印料费、交通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处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4日内预付,案件终结时据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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