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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仲裁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分析案件,查明事实,充分作好开庭处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取证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相关证件和函件,告知被调查人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在遇到专业性问题时,仲裁庭可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或鉴定。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六章 开庭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开庭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
  (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六)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七)调查结束后,应当庭进行辩论。
  (八)辩论结束后,应当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九)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本案定期裁决。
  (十)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决定后,应当宣布闭庭。
  第二十六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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