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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请复议只能一次。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对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和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3日内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告知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人选和组成方式。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或者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章 仲裁准备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将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提交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仲裁、书记、鉴定、勘验、翻译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人,重新约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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