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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川人发[2001]60号 2001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工作程序,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仲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三)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四)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也可视其情况委托市、州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五)其他应该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州)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县(市、区)、乡(镇)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或由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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