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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二)自谋职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
  对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自行择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三)待聘、托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对愿意应聘的未聘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单位应当安排、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以便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技能。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应当给他们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争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未聘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待聘、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托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四、各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开发服务项目或者创办经济实体,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供未聘人员竞争上岗。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优先聘用本地、本行业其它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积极帮助未聘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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