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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年]第2号)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参加突发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家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拟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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