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非典”期间建筑空调
通风系统安全使用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科[2003]110号)
各区县科技局、建设局、卫生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空调通风系统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全市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南京市预防“非典”期间建筑空调通风系统安全使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详见附件),并就做好当前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保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安全使用的基本原则
1、各使用单位在启用空调通风系统前,或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系统特点制订出调控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2、各类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引入室外新鲜空气,不同建筑物、不同场合的室内空气质量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3、疫情期内,下列空调通风系统宜停止使用,疫情严重时应停止使用: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启外窗,又不设新风、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的空调器(机)。
二、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1、各使用单位应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空调通风系统一旦出现“非典”病毒污染就可能产生传播速度快、传染率高的潜在危害性,本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经常性消毒管理工作和责任,确保空调通风系统的净化安全。
2、各类建筑物(包括政府办公楼、学校、商场、宾馆、候机楼、车船码头、餐厅、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非典”隔离区)的空调通风系统,都必须严格按照《措施》进行使用、管理和清洗消毒处理。
3、在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和运行过程中,都必须明确责任制和责任人,定时做好空调通风系统各部分(件)的清洗消毒处理。
4、所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负责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管理、消毒人员,必须经过消毒方法和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使用合格消毒产品和正确消毒配方。
5、不论哪类建筑物,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运行使用。
三、管理措施
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安全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检查和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必须在6月初,对本单位空调通风系统完成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洗消毒处理,并按现有的管理渠道上报检查和清洗消毒处理结果。
3、在疫情期内对空调通风系统实行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检查制度。市建设、卫生、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进行抽查,对《措施》中规定的A类建筑、B类大型建筑等重点场所和部位进行逐一检查。对不进行认真自查和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