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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策同上“5-7点”。
  为方便街道(镇)代征,采取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其中营业税3%)。
  (三)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为每辆每年4元;粘贴“完税标志”一枚,收取工本费0.5元,合计4.5元。
  二、征收方式
  (一)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按属地管征原则,由市区各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镇)代征。
  (二)私房出租税收按属地管征原则,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辖区内的街道(乡、镇)代征。
  (三)私房装修税收按属地管征原则,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辖区内的街道(乡、镇)代征。
  对纳税人能准确提供装修收入的,按实际装修收入计征;对不能准确提供装修收入或申报装修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代征单位按县(市)区地税机关确定的核定标准计征。全市确定的最低计税标准为:(1)对售价每平方米在1900元(福州市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下的住宅以及二次进行装修的房屋、经营性用房,其装修收入按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计征;(2)对售价每平方米在1900元(含1900元)至4750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2.5倍)的住宅,其装修收入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计征;(3)对别墅以及售价在每平方米4750元以上(含4750元)的住宅,其装修收入按每平方米不低于600元计征。对拆迁安置房装修税收的核定档次,按拆迁安置房所处地段的市场售价比照上述核定办法计征。装修房面积按购房建筑面积扣除杂物间及公摊部分的面积计算。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根据具体地段、区域和楼房的类别,参照全市最低计税标准确定计税价。街道(乡、镇)代征人员应深入到各个装修点,积极向从事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并征收税款;装修业主应及时、足额地提供装修工程的实际款项,并配合、协助代征人员征税,不应借口推诿了事,更不应阻挠代征人员的征收工作。
  三、执行时间
  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已从2002年10月1日在全市实行;营业税起征点及综合征收率的调整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2003年度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自2003年6月1日起委托代征;私房装修税收委托代征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7月1日前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装修工程也按本实施意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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