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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3、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个人房屋出租按土地使用面积及座落土地等级的单位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租金所得暂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1%(其它地区)。
  6、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
  7、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有关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缴纳。
  8、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为简便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我市对私房出租税收采用综合征收率征税办法,即: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按8%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按9%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私房装修收入征税涉及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2、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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