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私房租赁、私房装修市场日趋活跃,自行车使用数量迅猛增加,由于这些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存在税收漏征漏管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经福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私房出租税收、私房装修税收以及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二私一车”税收)委托各街道(乡、镇)代征。为了做好“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私房出租收入征税涉及的税收政策
1、房产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福建省房产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由12%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营业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有关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5%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