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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私房租赁、私房装修市场日趋活跃,自行车使用数量迅猛增加,由于这些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存在税收漏征漏管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经福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私房出租税收、私房装修税收以及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二私一车”税收)委托各街道(乡、镇)代征。为了做好“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私房出租收入征税涉及的税收政策
  1、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福建省房产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由12%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有关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5%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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