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提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组织协调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管理工作;
(二)市政部门负责城市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旅游、园林、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星级宾馆、旅游景区(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工商和商贸部门分别负责集贸市场和商贸餐饮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九)农业、水利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和相关旅游景点(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宣传、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爱国卫生宣传、监督和健康知识普及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其他各委员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市的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的目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镇、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