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加强停工、半停工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81号)
市属各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非典”防治期间和经济恢复期内,全市停工、半停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状况,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加强停工、半停工企业监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市、区县直属国有、集体企业中在监测周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生产线)三分之一以上工作时间处于停工状态,或部分成建制生产、经营单位处于停工状态的均属于监测范围。其中:
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生产线),在全部工作时间处于停工状态的属于全停企业;
企业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生产线)或部分工作时间处于停工状态的属于半停工企业。
二、监测内容
包括停工、半停工企业中的企业职工总数、减员情况、停工(放假)人员总数以及停工(放假)人员的收入情况、外来务工人员情况等。
三、监测周期
本监测的执行期限暂定为5月1日-9月30日。按月统计,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各企业将《“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表样附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9日前将《“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快速汇总表》(表样附后)及《“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几点说明
1、“非典”防治前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的企业所填报的《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暂停报送,改填《“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
2、企业完全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当月,仍需填报《“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
3、为确保区县属停工、半停工企业的准确监测,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汇同区县各有关部门联合做好此项工作。
联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63167920 8317297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