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社会培训机构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3]7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机构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防控疫情,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的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积极预防,稳定情绪。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监督学校认真做好宣传和卫生消毒工作。
  二、根据当前疫情,并考虑“五一”假期即将到来,参照市教委决定,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可暂放假,待疫情解除后,再恢复办学。未发生疫情的区县,是否放假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自行研究决定。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要继续坚持每日疫情上报制度(包括节假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电话63167916、63167915传真)。一旦出现疫病人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社会培训机构要及时对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妥善处理因停课引发的各类问题。校长、主任要坚守岗位,主动配合和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和统一安排。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