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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近期劳动保障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在做好“非典”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同时,要加快对医院申报的其它住院费用和单位申报的门诊大额费用的审核工作,确保在15日内完成。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因“非典”疫情临时调整定点医院带来的问题。督促各参保单位及时收集和申报职工的门诊大额费用,减轻医院和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
  三、积极落实企业帮扶政策,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核准工作
  落实市政府的要求,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缓缴5个月(5月—9月),在缓缴期内,要确保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非典”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3]83号)要求,严格执行政策,抓紧落实。
  在做好帮扶工作的同时,要密切监控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对“非典”疫情等各种原因可能对基金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千方百计克服“非典”疫情造成的困难,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做到应收尽收。
  四、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落实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中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对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企[2003]933号)要求,简化程序,加快审核,及时借支。
  认真做好社会医疗救助,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等困难企业中应享受特困医疗救助的职工,要及时予以救助。对患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等特殊疾病的职工要建立台帐,逐人了解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具体落实帮困措施,切实减轻他们的负担。
  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的监测与监控
  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非典性肺炎防治期间外地务工人员应急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82号)要求,对在京、返乡、回京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进行及时监控,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工作预案。对在京没有工作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要加大监控力度,积极推荐就业岗位。随着“非典”疫情的缓解,针对可能出现的外来务工人员返京潮,与各省市劳务基地和驻京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进行疏导,保证外来务工人员的有序流动。
  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停工、半停工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81号)要求,认真做好停工、半停工企业及职工状况的调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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