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可延缓执行
《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企业:
为了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3]68号)并规定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由于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对本市部分行业、企业的影响,因此规定对本市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执行《
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时间延缓至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