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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开发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开发区在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可以全面反映开发区发展的基本状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实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一般,有利于不断提高开发区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开发区的整体升位。同时,实施对开发区的考核,也是促进开发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形象的有效手段。各地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做好与考核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建设的真实面貌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保证考核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抓好组织落实,确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职能。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防止随意性,力求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的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反对盲目攀比、报喜不报忧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尽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及时上报考核结果。
  附件: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省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主要为综合指标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
  1.综合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竞争能力两部分,基本条件包括重视程度、投资环境和自身建设;竞争能力包括开发区的信息系统及其功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业培育与发展、人才吸纳及培训。
  2.经济指标包括总量指标、结构指标、速度指标和效益指标。具体按农业经济、经济技术(含高新技术)、贸易经济和旅游经济等四类开发区设计制定。
  二、考核方式
  各开发区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根据本细则中考核指标的内容和计分标准,填写开发区工作考核计分表,作为自查自评的结果,上报所在市(州)开发办。各市(州)开发办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对本地区的开发区进行一次全面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开发办。省开发办要在各开发区自查和市(州)开发办考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并搞好年度综合考评汇总,排出名次,通报全省。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各项综合指标评分标准,得出相应栏目的分数。
  开发区基本条件得分=三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竞争能力得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综合指标得分=基本条件得分/3+竞争能力得分/4
  (二)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1.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比,均以增长速度的百分点计分。与上年同比持平为6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采取上封顶、下保底的办法。加分最高到100分,减分最低至20分。如果上一年度的某项指标为0,则取该类开发区全省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同比。
  2.GDP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实际所占百分点乘10之后的积计分,最高为100分。实际利用外资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占市(州)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百分点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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