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体改办、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体改办、省药品监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为妥善解决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扩大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规模,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下,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较大进展。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规划,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参保组织工作,尽快吸纳这些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应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对暂时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采取先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暂缓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促进这些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实行统账结合办法的统筹地区,困难企业的参保缴费比例,按照不低于当地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70%掌握。按此比例缴费仍有困难的,经过企业与职工协商,可由职工个人缴纳一部分,但职工个人缴费数额不应超过本人工资收入的2%。这些企业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