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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控制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控制
 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3]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预防控制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共同努力,严格堵住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渠道。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特别是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怀化、岳阳、张家界等中心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和南岳、张家界、韶山等旅游热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湖南省预防控制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按要求分别在机场、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轮船客运站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切实抓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客运站、候机楼、候船室等相关场所进行经常性消毒,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要保持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良好的通风。要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人员、旅客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湖南省预防控制交通工具
          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和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严格预防和果断处置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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