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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3]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近日,国务院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当前的重大任务,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市州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市州长具体抓。省政府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甘霖同志牵头,并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姜儒振同志作为召集人,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专门研究协调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省卫生厅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家望同志牵头,负责指导全省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开展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抓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及时救治病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流行和扩散;卫生检疫部门要加强国际口岸现场值班,口岸通道现场通风消毒和现场巡视工作,重点加强对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地区人员,以及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对载有病人或可疑病人的交通工具实施消毒等卫生处理,并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铁路、民航、交通部门要落实预防消毒措施,重点抓好交通枢纽城市、旅游区车站、候机楼、码头、港口和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消毒,并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负责及时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做好对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和设施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水、饮食的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疾病预防知识的教育,特别注意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和预防消毒,按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省外事部门要加强对在湘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有关非典型肺炎的信息咨询,通报疫情,讲解预防知识,介绍定点医院,并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提供有力的经费保证。爱卫部门要积极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知识,有针对性地解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家庭环境卫生问题;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传播谣言,恶意炒作要严肃查处;新闻部门要加强统一管理,严肃宣传纪律,注重报道方式,尊重科学,实事求是,适时适度地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报道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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