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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六)搜集影响稳定的信息,掌握治安动态并及时报告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委托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特点,建立健全以下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并公布执行: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有价证券、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枪支弹药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六)治安情报信息(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不稳定因素)报告制度;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九)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建立门卫,并坚持值班。重点部位应装备必要的物防、技防设施,配足守卫力量,实行巡逻与固定目标守卫相结合。
  第十条 单位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于本身无力解决或涉及数个单位的重大稳定和治安隐患,单位应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必须及时到现场认真做好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应当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部位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专职和义务巡逻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填发的各种文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检查、巡查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改记录;重点人员及帮教工作情况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培训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记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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