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0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根据《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
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名单报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备案。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制定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