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组织鉴定工作。严格考务管理,统一规程,严密组织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加强质量监督,保证鉴定质量。
(一)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理论试题和实际操作试题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由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考核鉴定。
(二)其他工种必须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题库提取试题组卷,鉴定站(所)不自行命题。如题库中没有的工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编制试题,或委托行业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使用。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持证者所从事职业(工种)的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一)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由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于此前已取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核发医药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需于2003年6月底前到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对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要与市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联系,对医药行业持证就业上岗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医药行业中招用没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和没有达到持证上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积极引导和组织企事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确定培训单位。为申报参加鉴定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培训服务。
(二)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医药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相关服务。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医药行业其他工种的培训工作,统一利用当地培训资源,提供社会化服务。同时,协调非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从业人员的归口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