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四)技师:取得高级技能证书2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五)高级技师: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职业资格鉴定(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药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认定)申请表,每人一式二份;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于申请表上);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指定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五)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已取得与申请工种属同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七)其他证明有特殊技能的材料、奖励证书、证明证书等;
(八)报名信息卡。
第四章 鉴定考核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