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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实施日期:2012年)废止

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
 (津药监发[200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加强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中(含个体经营者),从事技术工种及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均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从事规定的技术工种及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必须是持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由“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要求具体实施。
  医药行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体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对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工作,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主要工作环节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格申报

  第六条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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