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局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9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市医药行业持《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的特有工种目录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西药剂师;
(二)中药药师;
(三)其他制剂人员。
二、购销人员
(一)采购人员
1.中药购销员(含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
2.其他采购人员。
(二)其他购销人员
1.医药商品购销员(含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
2.中药调剂员(含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
三、仓储人员
(一)储运人员
1.医药商品储运员(含药品保管养护工、医用商品保管员、医用商品组配员,药品、化学试剂分装员,医用商品运输员);
2.其他储运人员。
(二)其他仓储人员
四、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一) 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含医用气体工);
(二)药房辅助员药剂员;
(三)其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五、种植业生产人员
中药材生产人员:
1.中药材种植员(含参业工、人参加工工、中药材种植员);
2.中药材养殖员(含鹿茸加工工、中药材养殖员);
3.中药材生产管理员(含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资源护管员);
4.其他中药材生产人员。
六、机电产品装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