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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失效]

  用人单位招用规定的技术工种及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市药监局根据医药行业实际,经与市劳动保障局协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六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专门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七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医药技能,保持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规定的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九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我市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医药《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十二条 资格晋升须在同一工种内进行,不同工种间不能交叉晋升。对已取得某一工种职业资格,需再取得其他工种职业资格的,要按照新的工种要求重新取得职业资格。原工种职业资格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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