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实施日期:2012年)废止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
(津药监发[2003]5号)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职业准入控制”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决定在我市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中(含个体经营者),从事技术工种及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均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用人单位聘用人员从事规定的技术工种及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必须是持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我市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职业资格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五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